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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应义利并举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 点击:

   国企改革中需要设计更多义利兼容的激励机制,将这些机制向世界介绍推广出去,争取世界的理解甚或认同,中国才能避免被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所绑架,中国的国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国企改革应义利并举

  继上世纪90年代减员增效之后,国有企业改革面临新的改革攻坚与机遇期。

  在中美两国领导人会晤之前,中国商务部的一篇新闻稿表示,正在研究加入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谈判的可能性;日前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性谈判。

  无论是TPP还是BIT,以及美国与欧洲谈判中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其中都内嵌着美国对新的世界经济游戏规则的考虑与设计。其重要的着眼点之一,就是限制中国等新兴国家国有企业的比较竞争优势。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10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让发达市场开始全面反思自身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安全及增长机制。反思的结果之一是,认为中国等新兴市场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得到了来自政府的显性及隐性的支持,欧美私人企业在全球市场与之竞争时,处于不公平的不利竞争地位,需要通过国际规则加以规制和矫正。

  基于这样的考虑,发达国家想在未来的国际规则中嵌入“竞争中立”的要求,推动其成为新的通行标准,借此削弱新兴经济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新兴市场很难完全摒弃“竞争中立”的政策框架。一则是因为新兴经济体之间在国企问题上未必能达成共识,形成与发达市场的“抗衡力量”;再则是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内也确实有通过外压来倒逼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效率的想法。

  而从OECD的报告中,则可看到其更多地强调了“竞争中立”的一个侧面,即国有企业因为其产权属性而获得特别支持的一面,相对忽略了国有企业因为其产权属性而负有特别义务或责任的一面。

  在市场发育程度不足、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经济脆弱性较高的国家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建设市场基础设施、提供社会保障的替代品以及襄助国家宏观调控等任务。如果不对这些任务的成本进行弥补,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与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将告阙如,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国有企业完成这些任务伴生的资源配置扭曲。

  还必须看到,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经济脆弱性较高的国家,国有企业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较大,承担的成本较多。因此,为了避免其在正常商业行为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有必要对其非盈利活动进行足额的弥补,这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竞争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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